尚公知产律师团队代理侵犯技术秘密案获最高院改判胜诉

2023-12-22阅读量:688
[摘要] 尚公知产律师团队代理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桂林L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一案获最高院改判胜诉。

近日,尚公北京总分所李汉成、韩剑、贺小明、管颂捷律师团队承办的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生效民事判决书。委托人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桂林L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一案,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桂林L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并赔偿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至此,困扰委托人近三年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终以委托人胜诉画上了圆满句号,委托人对代理团队的专业法律服务表示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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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罗汉果全产业链生产经营的企业,全球率先开展规模化的罗汉果深加工、生产罗汉果提取物,经过多年的发展,产品远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近30个国家及地区,其罗汉果提取物等系列产品连续13年居行业内领先地位,2018-2022年占据全球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年均50%以上。涉案技术秘密系罗汉果(即罗汉果苷V或罗汉果甜苷V)甜甙生产工艺(含工艺步骤和相关工艺参数),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偶然发现桂林L公司以非法手段获取本案涉案技术秘密,故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将桂林L公司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罗汉果甜苷生产工艺无法构成技术秘密,遂驳回了原告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的二审审理阶段,由韩剑律师、贺小明律师代理出庭参加诉讼。代理律师团队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对比,认为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案涉技术秘密作为一种涉及植物提取工艺的技术方案,既包括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归纳概括的技术操作规程,更包括实际生产操作过程中的具体技术诀窍,该技术秘密是由若干包括工艺步骤、具体操作温度、压力、时间等参数的技术信息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具有秘密性,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多种手段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被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泛应用于实际生产,具有使用价值,该技术方案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护。


二审庭审过程中,韩剑律师、贺小明律师根据庭前精心制定的庭审方案及多套备选预案展开庭审应对,通过对涉案证据以及相关技术内容细节详实细致的说明,着重强调了案涉技术秘密作为集合了生产工艺的各项技术要素和技术指标信息的技术方案,体现在相关载体文件中,并且不为公众所知悉,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只能部分反映个别工艺、技术指标,不影响案涉技术方案的秘密性认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罗汉果甜苷生产工艺方法构成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桂林L公司侵害了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桂林吉福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合理支出,遂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如上二审判决。


律师视角


技术秘密通常体现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技术资料中,权利人应在体现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文件基础上进行总结、概括、提炼需要保护的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既可以是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构成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因此,技术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范围包括其整体或者部分内容的组合,即使特定技术信息中的部分内容为公众所知悉,但特定技术信息整体或者部分内容之间的组合并不为公众所知悉,该技术信息也应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需要强调的是,现有技术文献如果只公开了权利人技术秘密中的某些工艺、技术指标等,并没有完整公开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方案)中各主要技术特征或其组合关系,即没有完整公开权利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仍然不为公众所知悉,仍然具有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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