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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纪东律师、冀悦文律师合著文章在《北京律师》上发表

2012-05-25阅读量:691
[摘要] 张纪东律师、冀悦文律师合著《论司法社会工作者、律师对青少年犯罪后的司法帮扶》一文在《北京律师》杂志2012年第一期中发表。

张纪东律师、冀悦文律师合著《论司法社会工作者、律师对青少年犯罪后的司法帮扶》一文在《北京律师》杂志2012年第一期中发表,文中对青少年犯罪中的非暴力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追究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作为司法社会工作者如何对青少年展开司法帮扶?等现实问题作出了思考,并对律师介入到司法社工的司法社会工作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论述了司法社工、律师对青少年犯罪后的司法帮扶的实践意义。

论司法社会工作者、律师对青少年犯罪后的司法帮扶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张纪东、冀悦文)

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件频发,大部分青少年犯罪的都是一些非暴力的轻微刑事案件,比如盗窃罪。一旦此类轻微刑事案件案发后,如何追究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何对青少年展开司法帮扶?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作为刑辩律师,在我们接触的青少年刑事案件中,我们认为单纯的以律师辩护为视角的司法救助,以往只顾及以案件本身,仅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对其量刑为着眼点的工作方式,已经逐步显示出不能起到预防犯罪以及进行司法帮扶的弊端,如何真正的救助悬崖边的青少年,是全社会应当重视的司法现象。我们应当在借助国外的司法社会工作已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经验的基础上,将司法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司法社工)开展相应的司法社会工作引入到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达到预防犯罪,特别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刑法最终目的。本文从司法社工、律师的职能为出发点,针对青少年犯罪后的社区矫正为目的,探究如何使两者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以便最大程度范围内对青少年犯罪后进行社区矫正,阐述司法社工、律师对青少年犯罪后的司法帮扶制度的初步构建。

一、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概念及工作要求

(一)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概念

什么是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 ”顾名思义,社会工作的核心在于助人服务活动,以其特有的社会知识专长为手段,帮助他人。这是社会工作的共识,也是社会工作的核心。

什么是司法社会工作?“司法社会工作,就是进入刑事司法领域,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知识和方法为基础的专业的助人活动。司法社会工作应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并服务于犯罪预防、犯罪侦查、犯罪检察、犯罪审理、犯罪矫正、帮教安置等各个刑事司法环节。 ”

以上是社会工作和司法社会工作的学理概念,结合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司法社会工作的定义,也可以归纳为:在刑事诉讼中,以第三方身份介入,以其专业的社会科学知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提供社会人文关怀,最大程度的实现刑法的预防犯罪的本质目的。其内容应包含为司法机关提供定罪量刑的犯罪心理评估,以及为服刑人员早日回归社会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矫正的工作。

(二)司法社会工作的工作要求

如上所述,司法社会工作应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并服务于犯罪预防、犯罪侦查、犯罪检察、犯罪审理、犯罪矫正、帮教安置等各个刑事司法环节。那么司法社工如何介入到具体的青少年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如何体现司法社工的服务价值,如何在青少年犯罪后开展社区矫正及帮扶?如何就会同社会力量,对青少年进行司法救助?如何针对青少年犯罪后的心理辅导,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介入到刑事诉讼中,实施对青少年犯罪后的司法帮扶?

据我们了解,就北京地区而言,“2010年10月14日,北京市首家司法司法社工服务中心——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正式成立。司法司法社工将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作出评估报告,并以此为司法机构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 在办理相关青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得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作为北京市首批司法机构与此少年司法司法社工中心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是他们如何合作?在我们查阅相关司法新闻报道后得知,“如果司法机关接手的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司法司法社工提供帮助,会及时联系中心,中心派出专业司法司法社工在诉前、诉中、判后跟踪案件,对少年犯罪嫌疑人做出评估报告并制定帮教措施,帮助司法机关更准确地定罪量刑。同时,司法社工也会在认识犯罪、回归社会等方面,为少年犯提供有力帮助。针对一名少年犯罪嫌疑人,司法社工主要在少年犯罪预防、暂缓处理考察帮教、司法社会调查、相对不诉帮教、再犯可能性评估、审判后犯罪矫正等方面进行司法服务,一般要在起诉前和审判前的两个阶段分别作出评估报告。起诉前,司法社工要在看守所会见少年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原因、家庭状况、社会关系、悔罪态度,并初步评估犯罪恶意程度和再犯可能,向司法机关对少年犯罪嫌疑人能否取保或不予起诉提供专业意见。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司法社工每周一次回访,了解其矫正情况、回归社会程度以及继续学习或工作的可能,以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而在审判前,司法社工需要完成一份全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以便让法官更加客观真实地了解到被告人的情况,而不是仅仅依据卷宗中的犯罪事实,从而做出更加客观公正的判决。”

如上所述引述,在刑事司法各个环节中,在公安刑事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刑事判决行刑阶段,司法社工介入青少年犯罪后的矫正与帮扶工作是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工作要求。

二、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内司法社工对青少年犯罪后的司法帮扶

(一)司法帮扶的概念及含义

我们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内,出现了多方面的帮扶工作,按其工作阶段及工作性质,我们认为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种就是在前往所介绍,司法社工介入青少年犯罪后的刑事诉讼阶段中,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供相应的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并就定罪量刑方面提供第三方的科学评估依据;第二种就是我国正在新兴发展的社区矫正制度。如上文说述,已对于司法社工的第一部分司法帮扶,进行阐明。下面再简要叙述一下,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概念。

(二)社区矫正的概念、适用范围、任务。

社区矫正,又可以称为社区矫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社区矫正通知》)司发[2003]12号的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社区矫正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的范围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同样,根据《社区矫正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主要有: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第九条的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即,我国已赋予了社区矫正机关可以发出禁止令的司法职权。 而我国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文件也正在起草的过程中,“本网北京6月17日讯,记者赵阳,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司法部将进一步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法律制度。” 

我们认为从律师辩护职能角度出发,参与到司法社工为相应的司法机关出具相应的定罪量刑的社会评估报告的此类司法帮扶工作,尤为重要。

三、律师应主动介入司法社会工作中,配合司法司法社工,以切实维护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文前段所述,我们可以获悉,在司法社会工作中,司法司法社工的职能涉及到司法领域内,刑法法律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知识,因此,此类司法社会工作必然对司法社工的法律素养要求会相对高一些,因此,就上文所述,司法司法社工及其司法社工服务机构,仅仅与检察院、法院合作,显然,尚不足以完全保障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管是法院指定辩护律师,还是受家属委托的律师、辩护律师,参与到司法社会工作中,结合司法司法社工的工作中,完全是有必要的。司法社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司法社工以其专业领域的知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后的司法帮扶以及社区矫正提供了客观公正的司法社会工作的良性介入。因此,应当在司法社工的司法社会工作中,引入律师、辩护律师介入制度,为司法社工的司法社会工作提供应有的帮助,以切实维护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一)律师要介入到司法社工的司法社会工作中的必要性及迫切性

1、律师介入到司法社工的司法社会工作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在我们参与辩护的一个青少年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司法社工在与家属联系后,家属不知道什么是司法社工,对司法社工的工作根本就不了解,对司法社工的服务工作很抵触,后经我们向家属解释司法社工的并核实司法社工的身份后,得知司法社工是为了了解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状态,和家属主动联系,以便为司法机关出具相应的司法评估报告作准备。但是,因为家属的不理解,使得司法社工的首次联系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司法社工作为一个新兴的社会服务中介从业人员,司法帮扶对于大部分人员来讲是陌生的。因此,如果能让辩护律师介入司法社工的司法帮扶,那么肯定是有利于司法社工在通过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了解相关情况,从而顺利地进行相关司法帮扶工作。

(二)律师介入到司法社工的司法社会工作中的制度初步构建

1、律师如何介入到司法社工的司法帮扶,以便达到最佳的司法帮扶效果

在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中,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理阶段、执行刑罚阶段,这四大阶段中,律师作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辩护人介入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时间和条件都已由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律师如何介入司法社工的司法帮扶工作中? 如上文所述,司法社工的司法帮扶,其核心任务是:“作出评估报告,并以此为司法机构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那么,我们认为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围绕司法社工出具的评估报告,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工作。

首先,律师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应查询当地是否有司法局认可的司法社工服务的组织机构,如果有司法社工,协助司法社工联系家属并一同会见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消除疑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疑虑,即要积极联系司法社工,积极要求其介入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想法司法社会工作。

其次,律师应当积极与刑事案件的承办机关以及案件承办人联系,要求司法机关就青少年犯罪的办理过程中引入司法社工,听取司法社工的评估报告,就青少年犯罪后的定罪量刑,作出合理的裁判。

再次,律师应当主动查阅司法社工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于有异议的事实部分或结论部分,有权要求司法社工进行解释,以消除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对评估报告的疑虑。

最后,在刑事行刑阶段,对于获得社区矫正机会的青少年,律师应积极协助司法社工,对其心理问题的纠正,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以其帮助青少年早日回归社会。

2、关于我国就针对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立法。

我国就针对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法律文件也正在起草的过程中,“本网北京6月17日讯,记者赵阳,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司法部将进一步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法律制度。”

四、司法社工、律师对青少年犯罪后的司法帮扶的实践意义

在我们参与辩护的一个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在委托司法社工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司法帮扶,司法社工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方式,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其与其家属通讯,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犯罪原因、家庭状况、社会关系、悔罪态度,并初步评估犯罪恶意程度和再犯可能,向检察院提出了专业性的评估报告。最终,检察院再结合我们提交的相关情况说明的书面意见,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青少年犯罪后的司法帮扶,不仅要依靠司法社工、法律职业共同体,也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挽救失足青少年。以下这组数据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检察机关对青少年犯罪后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严谨的司法态度。 “2010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捕率为15.87%,不起诉率为3.39%,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6.21个百分点和1.41个百分点,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提请逮捕和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比2005年分别下降21.18%和26.85%,批捕数占逮捕总数的比例为7.47%,下降3.4%。”

综上,对于青少年犯罪后的司法帮扶,不仅仅是包括司法社工在内的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应当包括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在青少年犯罪后对青少年进行相应的司法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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