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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健苗律师在中科大管院校友会法律分会(筹)首届法律论坛发表《从投资人视角谈“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防范》的主旨演讲

2023-07-20阅读量:866
[摘要] 中国科大管院校友会法律分会(筹)首届法律论坛在中国科大国际金融研究院报告厅举行,论坛的主题为“新时代背景下的公司治理现代化”。我所主任胡健苗律师做了《从投资人视角谈“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防范》的主旨演讲。

2023年7月16日下午,中国科大管院校友会法律分会(筹)首届法律论坛在中国科大国际金融研究院报告厅举行,论坛的主题为“新时代背景下的公司治理现代化”。我所主任胡健苗律师做了《从投资人视角谈“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防范》的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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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健苗主任在报告中指出,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翻译自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AM”),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在投资并购界,流传着“凡投资,必对赌”的说法,对赌的实质是投融资双方对股权投资价值的或然性安排,对赌协议是一种投资保障工具,价格发现工具和管理层激励工具。对于投融资各方来说,对赌协议有着巨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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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投资人的视角下,对赌协议的签订履行存在多种风险,如对赌协议存在影响股权清晰稳定、会计处理规范的情形,标的公司无法上市的风险;对赌协议约定固定收益+其他违约责任赔偿,司法机关选择性判决的风险;投资人未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主张回购或补偿,存在丧失权利的风险;投融资方对标的公司业绩数据存在争议,另行司法审计的风险;与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标的公司失控情形下,投资人失去标的公司诉讼代表人资格的风险;融资方股东等合同诈骗犯罪的风险,等等。胡主任就对赌协议约定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的风险,投资人“干预”经营管理,对赌义务减免的风险,对赌协议有效,履行不能的风险进行了详细解读,并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建议。

胡主任指出,为应对对赌风险,投资人从并购前的尽调、协议的起草,并购后目标公司的治理和纠纷发生时的诉讼应对,均应谨慎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的规避法律风险。没有所谓完美的对赌协议,只有持续精进的企业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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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演讲开始前,中科大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翁清雄教授,安徽大学原副校长、安徽省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程雁雷教授,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执行院长韩东亚先后上台致辞。中科大校友约200人参加本次论坛。

中科大管理学院校友会法律分会根据中科大管院党政联系会议批准筹建,是管理学院批准筹建的第12个校友分会,分会成员主要来自律师、公安、法院等法律实务界,与法律实务有联系的投融资界的广大校友,法律分会以加强业界学习交流,增进校友联络,服务全体校友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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